当前位置: 首页 > 法苑文化 > 文体生活
法官素养谈
作者:董如易  发布时间:2015-05-19 11:35:55 打印 字号: | |
  《论语》中有言:“我非生而知之者,好古敏以求之者也”,唐代韩愈在《师说》中也曾认为:“人非生而知之者,孰能无惑”。人不是生下来就懂得知识和道理的,而是要经过后天的学习和锻炼,才能具备良好的综合素养。法官是人民的“官”,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者,法官素养的高低决定着公平正义的目标能否得以实现。

  当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,要求“让审理者裁判,由裁判者负责”,这对法官综合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法官应当如何做才能真正为好“官”呢?笔者认为,法官至少应具备以下几种素养。

  坚持阅读。梁实秋先生说:“以一般人而言,最简便的修养方法就是读书。”作为法官对于阅读不应只是一种习惯,更应当是一种修养。因为阅读是法官积累知识、丰富思维、拓宽思路的有效路径之一,阅读能力是提升法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基础能力。同时,通过阅读可以锻炼和提升法官严谨缜密的逻辑思维、综合平衡的评断能力。

  善于倾听。“兼听则明,偏听则暗”。倾听是司法裁判中查明事实、弄清原因、认定证据、解决纠纷的重要方法。美国大法官克拉伦斯·托马斯曾说:“法官必须承认自己可能有弱点或偏见,唯有认真地聆听与安静地思考。”因此,作为一名法官必须以乐于倾听、善于倾听的姿态和心态,将倾听的行为内化为一种职业规范。虚心倾听是人的一种素质高雅的表现,倾听能使人聪明,拓宽思路,探寻解决问题的方向或路径。当然,倾听的心态决定着倾听的效果,倾听要保持“空明”的心态,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要乐于倾听与自己观点相同或者相近的意见,而且要善于倾听与自己观点相悖的意见。在办案过程中,倾听显得特别重要,法官不仅应当用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抗辩,律师的辩论,而且要善于吸纳审判组织内其他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建议与意见,另外,要学会关注审判组织外法律共同体的立场、理念和公众的声音。

  注重思考。思考是对新旧知识和信息的有机联想和归纳整理,是进行分析推理的过程,是对知识和经验厚积薄发的过程,也是解决问题的钥匙。美国大法官安东尼·肯尼迪曾说:“法官必须明白,你不是法庭唯一一个客观、公正、中立、博学、没有偏私的人,只有保持谦逊和尊重,冷静独立思考之后,才能认识到其他人可能也具有同样的品质”。如何思考,是法官面临的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。如果思维固化或者只懂得一味地服从,不愿或者不敢怀疑审理的同类案件是否错误,不愿主动思考解决案件的思路,那么只会逐渐沦为服从办案的“机器人”。马克思曾说:“法官除了法律之外,就没有别的上司。”人格独立是法官独立思考的前提,也是法官排除干扰依法裁判案件的内在定力。法官只有通过思考培养起独立的人格,才能在裁判案件中正确处理内部与外部的各种关系,才能真正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依法独立公正裁判。

  学会表达。司法裁判是法官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法律推理的主观过程,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。作为一名法官,如果不会表达,则无法与人沟通联络和协同共事,内化的裁判思维则无法外化为具体的诉讼行为,自然也就无法实现裁判的目的。所以,作为一名维护公平正义的当代法官,必须要学会表达,而且需要有精准的表达能力,以实现与当事人及同事之间的有效沟通。首先,表达应当真切。法官说什么固然重要,而别人听见你说了什么、听懂你说了什么更重要。其次,法官表达必须要严谨。卡多佐曾说:“法官在是与非、善与恶之间选择并不难,难在是与是、善与善、正义与正义、公平与公平之间做出选择。”因此,法官的表达应当言之有物、言之有理、言之有序,不能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别人,不能简单武断的对案件作出裁判,需要陈述推理过程与理由,让公平正义以公众感受得到的方式表达出来。最后,法官表达应当适度,必须保持谦恭理性的品格,做到慎思、慎言、慎行。

  法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,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定分止争、实现社会正义、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。尤其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,法官的专业地位得到了强化,这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所以,为了能够更好地完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,适应快速变化的形势要求,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官,必须学会阅读、倾听、思考和表达,这既是对法官专业化的基本要求,也是对法官为好“官”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。
来源:人民法院报
责任编辑:办公室